永濟市企業應急周轉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永濟市企業應急周轉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有效應對新的經濟形勢下我市企業資金周轉可能出現的風險,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緩解企業歸還貸款困難,保持良好銀企合作關系,促進經濟健康平穩發展,切實用好“永濟市企業應急周轉保障資金”(以下簡稱“周轉保障資金”),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周轉保障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安排,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銀行信貸條件、生產經營正常、貸款即將到期但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提供臨時周轉服務的短期資金。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永濟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周轉保障資金不適用于項目貸款、表外融資等業務。
第三條 周轉保障資金的管理應堅持政府引導、公益運作、周轉使用、互利共贏的原則。
- 第二章 周轉保障資金的來源、使用原則
第四條 周轉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出資2000萬元,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公司及企業、個人等社會資本也可納入周轉保障資金,擴大周轉保障資金規模,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社會資本投資最低限額為100萬元,有投資意向的機構或個人到市金融服務中心進行申請登記,根據資金使用金額按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利息計算與本辦法利息一致。
第五條 市金融服務中心負責制定完善周轉保障資金管理制度,匯總分析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周轉保障資金規范化使用。周轉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保管,設立單獨銀行賬戶和會計賬簿,專戶存儲、專門管理,市審計局依法對周轉保障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市財政局做好有關專項審計檢查及整改工作。周轉保障資金運行遵循專戶存儲、??顚S?、獨立核算、封閉運行、滾動使用的原則,嚴禁挪用、借用、超范圍使用資金。
第六條 申請條件以及準備資料。
申請使用周轉保障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永濟市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齊全;
(二)企業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正常,誠信經營,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無征信不良記錄;
(三)上年度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且無欠稅漏稅行為,對國家鼓勵發展行業及小微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企業確實存在轉貸續貸困難,經貸款銀行確認正在辦理還貸續貸手續并同意給予續貸;
(五)擁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和規范的會計核算,按時報送財務會計資料。
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及時向合作銀行提出繼續融資請求。合作銀行經審查審批同意續貸,需在企業貸款到期前10個工作日向市金融服務中心提出周轉保障資金書面申請。同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同意續貸有效文件(需注明還貸后發放不低于還款額的新貸款);
(二)即將到期的銀行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正在辦理續貸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企業征信系統記錄證明。
下列企業原則上不得申報使用周轉保障資金:
(一)列入環保關停及淘汰落后產能名單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違反周轉保障資金使用管理規定,不履行還款責任、拖欠資金占用費的;
(三)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周轉保障資金的。
第七條 審核、發放、歸還。
(一)審核。在企業自籌資金足額到位、且合作銀行提出申請的基礎上,市金融服務中心要對企業的誠信狀況和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使用周轉保障資金額度,明確還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費標準,與貸款銀行和企業簽署三方續貸合作協議。
(二)發放。經市金融服務中心備案后,由市財政局從周轉保障資金專用賬戶向合作銀行指定賬戶匯入相應資金,并通知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應在收到周轉保障資金后5日內,辦理完成轉貸手續并發放貸款,最長不得超過20日。
(三)歸還。經借款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負責將相應的周轉保障資金及資金占用費足額劃轉至市財政局專用賬戶。
第八條 市金融服務中心只與簽訂合作協議的轄內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各金融機構在合作協議擬定的范圍內開展本業務。
第九條 為充分提高周轉保障資金的運轉效率,企業在使用資金時以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按占用時間繳納差別化資金占用費,周轉資金最長使用時限不超過20日,資金占用費按照實際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內歸還,按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6日至20日(含20日)內歸還,按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1.5倍執行。除資金占用費外,周轉資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建立周轉保障資金風險撥備制度,按資金占用費收入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業務運營過程中出現的不可抗力風險損失。風險準備金累計金額達到實繳到位周轉保障資金規模的20%后,可暫不再計提。風險準備金實行專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周轉保障資金收益扣除管理費后,財政出資部分的收益全部計入本金滾動使用。
- 第三章 周轉保障資金的申請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信貸資金歸還期臨到,企業自籌確有困難的,可向市企業周轉保障資金領導組提出申請,并向市金融服務中心提供以下資料:
(一)填寫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會計報表及相關會計資料;
(四)銀行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市金融服務中心、貸款銀行和企業三方簽署續貸合作協議后,經市企業周轉保障資金領導組批準,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資料歸檔。周轉保障資金收回后,市金融服務中心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貸款銀行根據三方協議辦理申請企業續貸手續后,企業應及時歸還周轉保障資金。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 市企業周轉保障資金領導組負責周轉保障資金的審批,市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貸款銀行、企業申請資料的審核。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保管和撥放,并按有關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接受審計檢查。
第十六條 人民銀行永濟支行會同市金融服務中心負責三方協議的制定,運城銀保監分局永濟監管組負責對續貸銀行使用周轉保障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貸款銀行對企業賬戶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周轉保障資金??顚S?。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為加強周轉保障資金的管理,成立市企業周轉保障資金領導組,領導組組長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領導擔任,成員由市金融服務中心、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永濟支行、運城銀保監分局永濟監管組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服務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九條 周轉保障資金應??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周轉保障資金。對獲得周轉保障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后拒不再向銀行續貸的,導致周轉保障資金不能按時收回的企業行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置。如出現此類情況,續貸銀行應將周轉保障資金及時返還到市財政局周轉保障資金專用賬戶。
第二十條 由于貸款銀行不能有效履行相關義務,未兌現續貸承諾,致使周轉保障資金不能及時、足額收回的,貸款行應承擔該筆周轉保障資金的代償責任。同時,市財政部門將取消在該銀行的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
第六章 占用費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管理周轉保障資金占用費收入列支范圍包括:
(一)相關稅費;
(二)周轉保障資金承辦主體直接經辦人員工資;
(三)因追償發生的律師、訴訟等費用;
(四)辦公費、檢查費、差旅費等日常管理方面的支出。周轉保障資金占用費收入列支原則上不超每年資金占用費收入的20%。
第二十二條 周轉保障資金的占用費收入結余、專戶存儲孳生的利息結余轉增周轉保障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終止周轉保障資金可根據政策及市場需求變化情況,報永濟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決定終止,終止后的資金按投入比例返還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永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永濟市企業應急周轉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永政辦發〔2017〕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