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鄉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虞鄉鎮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的通知
信息索引號 | 發布時間 | 2022-09-20 | |||
發布機構 | 永濟市虞鄉鎮人民政府 | 文號 | |||
主題詞 | 體裁 |
各村委會、鎮直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順利推進虞鄉鎮公平競爭審查各項具體業務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永濟市有關政策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虞鄉鎮實際,特制定虞鄉鎮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請遵照執行。
一、工作宗旨
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對永濟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組織領導
成立永濟市虞鄉鎮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黃于芬 鎮黨委副書記、政府鎮長
副組長: 張志峰 鎮黨委委員、人大主席
王旭俊 鎮黨委副書記
任曉斌 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介立峰 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部長
姚天榮 鎮政府副鎮長
高江珍 鎮政府副鎮長
葉 贊 鎮便民服務中心主任
李 博 鎮黨群服務中心主任
成 員: 王伶曉 鎮黨政辦主任
陳禮軍 虞鄉財政所所長
王 濤 虞鄉國土所所長
陳志明 鎮退役軍人服務站站長
張應軍 虞鄉市場監管所所長
樊 輝 虞鄉司法所所長
呂向前 虞鄉水管站站長
蘇詩曼 鎮綜治辦負責人
南 川 鎮團委書記
王婷婷 鎮婦聯主席、鄉村振興辦主任
蘭 皓 鎮工會主席
薛盼盼 鎮社保服務中心主任
王弘元 鎮應急辦主任
張建政 鎮衛健辦主任
程勤學 鎮城建所所長
楊卜軍 鎮道路站站長
白無瑕 鎮農經站站長
薛愛民 鎮文化站站長
魏富林 鎮環保站站長
王立國 鎮教辦主任
各村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黨政辦公室,呂鑫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工作機制
(一)責任范圍:至即日起,凡我鎮之前出臺的以及今后出臺的各類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屬于公平競爭審查清理范圍,都須予以公平競爭審查。
(二)職責分工:按照“誰制定、誰審查”原則,各責任部門對本部門制定的或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負直接審查責任;多個部門聯合起草的,對應的多個部門聯合負責審查;下設辦公室及聯絡員,負責公平競爭審查表、工作臺賬、業務資料的收集整理、規范完善和匯總報送;辦公室負責配合開展政策措施存量清理工作,同時對今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做好行文方面的規范程序把關,未體現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痕跡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正式行文。
(三)操作流程
1.各責任部門在制定或起草有關政策措施時,初稿完成后,須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查對象范圍,初步辨別是否屬于公平競爭審查具體對象,并在《文件行文稿紙》上對應欄注明“是”或“否”。如“否”,則報分管領導復核,復核通過后直接按程序行文,無須開展實質性公平競爭審查。
2.屬于公平競爭審查范圍的政策措施文稿,則進入公平競爭審查實質性階段。文稿起草部門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并嚴格規范填寫《永濟市公平競爭審查表》。審查通過后報分管領導復核,復核通過后,按程序行文;若審查或復核未通過,則應由原審查部門修改完善后再審查、復核,直到通過后方可連同《永濟市公平競爭審查表》報黨政辦行文。
3.《永濟市公平競爭審查表》須填寫一式2份(可復印)。1份由起草部門連同正式文件一并留存備查;1份由黨政辦連同正式文件、文稿一并留存。
4、經審查清理后廢止、修改政策措施,全鎮公平競爭審查清理結果明細,總體工作完成情況等,應通過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部門微信公眾號等形式,按期向社會公示。
四、質量保障
在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中,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可以就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履行相應職責的反壟斷機構提出咨詢;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聯席會議認為有必要,可以根據規則召開會議進行協調,仍無法協調一致的,提請上級機關決定;對經審查后出臺或清理后繼續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評估,評估其是否存在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形,評估結果須向社會公開;合理利用資源,嚴格對照有關法律法規條款,緊緊圍繞現行政策法規開展審查,既要規范審查形式,更要保障審查實效。
五、社會監督和責任追究
(一)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核實有關情況。
(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現存在違反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停止執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三)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上級機關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四)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政策措施的建議。相關處理決定和建議依據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